民法典解读: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期限
关于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期限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四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 理解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 解读
合同解除权系形成权,经其单方面意思表示即可使合同效力归于消灭。与其他形成权一样,应当在一定期间内行使,该期间是解除权的行使期限、存续期间或者除斥期间。
当事人经过除斥期间不行使法定解除权或约定解除权,则应认定解除权归于消灭。
按照本条规定,行使解除权的期限分为三种情况:
1、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解除权的行使期限行使
2、在对方当事人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内行使
对于催告后合理期限的把握。对于本条第2款所规定的合理期限的确定,现行法律并无统一的适用标准,仅在某些有名合同中有零散规定,如《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15条第2款规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
合理期限是一个相对模糊不确定的时间概念,该期限究竟应设定为多长时间,不能概而论,而应取决于个案中具体情况。
换言之,在合理期限的确定问题上,法官具有一定的酌情适用裁量权。
但是,这并非意味着法官可以随意解释,相反,法官应当根据纠纷所涉合同的履行情况、交易习惯、合同标的、合同类型以及诚信原则等进行综合判断。
3、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
关于解除权期限的起算,如果解除权人有权解除合同,选择请求对方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采取修理、重作、更换等补救措施,而对方当事人置之不理的,该期间应当从补救的合理期限届满时起算。解除权消灭的事由除了行使期限届满,还包括当事人知道解除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解除权。解除权人无论是明确表示还是通过行为表示对解除权的放弃,均属于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依据自愿原则,法律予以准许。
如果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解除权人知道自己享有解除权,但仍然请求对方当事人继续履行合同的,或者接受承租人预付的下一年度租金的,可以视为是以自己行为表明放弃解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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